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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办公楼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admin浏览:14853次时间:2008年4月8日

市政协办公楼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市政协办公楼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机关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市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市政协办公楼的消防,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做好办公楼的消防安全工作是每个机关工作人员应尽的责任。
三、市政协办公楼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办公厅指定保卫科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各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政协办公楼的火灾预防
1、办公楼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由办公厅有关领导批准,用电、接电作业时,必须由行政处批准,动火用电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2、会议室、餐厅等人员集中场所,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遇事能疏散的准备。
3、办公楼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有毒化学物品,未经批准,严禁带入楼内。食堂使用的液化气缶要按着不超过一周的使用量储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楼内严禁任何焚烧、燃放烟花,防止引起火灾。
4、严格用电管理,未经批准,办公楼内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电水壶、电褥子等电热器具。复印机、速印机、电传打字机、微机等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做到人走电断。
5、办公楼内工作人员,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建筑内外的疏散路线。做到会报警、会关闭防火门、会切断电源、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等。车库、食堂厨房、档案室等重点岗位人员要了解和掌握消防基本常识。
6、办公楼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对电气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
7、办公楼内的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间等疏散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示和指示灯要保证完好。
8、办公楼消防自动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管理、维修、购置由办公厅保卫科负责。办公楼内工作人员必须爱护各类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消火栓和灭火器。
9、严禁任何人在楼内走廊、过道、电梯间、楼梯间等重点防火部吸烟、乱扔烟蒂。
10、办公厅保卫科每月对办公楼内消防安全情况巡查一次,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五、办公楼的火灾扑救
1、办公楼内工作人员一旦发现火情,必须及时报警并迅速召集现场人员利用楼内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备积极扑救。
2、值班保安人员及其他值班人员,如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视情况通知消防队赶赴火灾现场扑救。
六、消防安全工作的奖罚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集体建议市政协给予表扬和奖励。
1、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者,表现突出的;
2、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二)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集体,建议市政协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作它用或损坏的;
2、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造成损失的;
3、对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
4、造成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