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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机关车辆使用规定
作者:admin浏览:15014次时间:2008年4月8日

市政协机关车辆使用规定

为加强市政协机关车队车辆的管理,充分发挥现有车辆的作用,保证市政协领导、离退休老干部及机关正常工作用车,特制定本规定。原《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市政协机关现有车辆,由办公厅指定行政处车队长统一指挥调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找司机出车。未经车队队长或分管车队领导批准出车,视为私车。
2.机关各部门工作用车原则上每周2次,应在前一周周五向车队提出用车计划,车队要根据用车计划统一协调安排并予以保证。
3.离退休老干部用车由老干部服务中心负责安排协调。
4.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公务用车(取送电报,绝密文件,财会人员到银行提款等)车队应协调安排并予以保证。
5.机关各部门赴外市参加公务活动,确因特殊需要用车应填写用车审批单,经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审批后,车队可以派车,司机需携带审批单到财务报销有关费用。
6.市政协各部门组织视察、调研活动用车,应提前通知车队,车队必须做好安排。
7.为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在市内用车时,如等候时间较长,车辆要及时返库,需要时再安排车辆。
8.夜间及节假日值班车,主要保证市政协领导和特殊情况用车。值班司机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车准备。如有脱岗现象,严肃处理。
9.外单位借用车辆,一天之内由车队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天或出本市,由办公厅主任批准;两天以上由秘书长或分管主席批准。借用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原则由用车单位承担。未经批准向外单位借车或私自为外单位出车,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