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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作者:admin浏览:14972次时间:2008年4月8日

市政协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凡属政协机关产权的房屋、办公设备、会议设备,电器通讯设备、机动车辆,以及可供长期使用的物品均属机关的固定资产。
2、机关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厅统一管理、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转让和占用。因工作需要进行内部调整的须事先征得办公厅同意,否则不准自行调整。
3、机关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厅指定行政处专人管理。固定资产要分类别进行登记造册,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核查,固定资产的各种变化要有清楚的文字记载,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采购、保管、使用帐目。
4、固定资产的购置与处理,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购置500元以下的物品由办公厅行政处长审批,报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备案;501元至3000元的物品由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批,报办公厅主任备案;3001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办公厅主任审批,报秘书长备案;5001元以上的支出由办公厅主任签报,秘书长审批。凡是购置各种物品一律实行先审批后购买的原则。在发货票收据上要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否则财会室不予报销。
固定资产的处理,3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厅厅务会研究决定;3000元以上的请示秘书长或分管副主席决定;50000元以上的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决定;属于内部调整的由办公厅决定。
5、办公厅要指定行政处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发现需要维修或更换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非工作需要,人为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要按价索赔。
6、贵重的固定资产要确定专人保管,并要在行政处备案;保管人员更换时,必须通知行政处,由行政处重新登记。
7、因工作需要,领导指派使用单位购买的固定资产,购买后一律到行政处办理验收、登记手续。登记时要注明购置物品的名称、价格、使用单位、保管人、审批人等。没有行政处验收、登记、财务不予报销。验收后的物品产权归机关所有。
8、凡属机关的固定资产,不准私自带出机关,凡需要出机关的统一由行政处办理出门证件,否则保卫人员不准放行。
9、管理人员要以主人翁的精神,认真保管好机关的所有固定资产,做到帐帐清楚,帐物相符,确保机关固定资完好无缺,使国家财产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