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今天是:2024年5月7日 星期二  
欢迎您光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抚顺市委员会网站
全站搜索:
政协公告
政协机构
   
人员组成
机构设置
规章制度

您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市政协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作者:admin浏览:15025次时间:2008年5月22日

                                       市政协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2008年5月22日市政协秘书长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做好市政协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全国政协办公厅规定,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确定市政协工作中国家秘密事项两款3条:
(一)机密级事项
1、正在酝酿、讨论、制定过程中有关政协工作和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的重要方针政策及内部分析研究的看法、意见和请示报告。
(二)秘密级事项
1、政协委员在各种会议上发表的不宜公开的政治观点和政治态度;或以其他方式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的不宜公开的意见或建议;
2、未公开的政协换届重要人事安排名单和每次政协会议增补委员名单。
第三条 市政协机关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主任一人,由市政协党组成员,秘书长担任;设副主任1—2人,由办公厅主任和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若干人,由与涉密内容相关的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秘书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和研究工作,负责机关保密工作的监督、管理。秘书处为机关的机要部门,要明确机要人员从事保密工作。
第四条 按照“部门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扩散、泄露政协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三)不在公共场所及家属、子女、亲友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四)不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五)不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电话、电传、计算机网络和普通邮政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六)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不得私自留存,应按规定及时清退、归档;
(七)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八)不在涉外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办理批准手续;
(九)复制、摘抄、汇编密件必须经制发机关批准。非机要部门不准复印密码电报。经批准复印或摘录密件,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六条 机关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及时送交秘书处管理。记有涉密内容的笔记本要妥善保管。
第七条 供领导干部传阅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室内阅读。不得擅自抽走传阅的文件或直接传给他人(即横传)。
第八条 秘书处建立健全密件、密品的签收、登记、编号、传递、签发等记录。销毁密件、密品时必须经市政协保密委员会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由2人以上监销,并签字,保证不丢失,不漏销。销毁时应确保密件、密品所载内容无法还原。严禁私自销毁密件、密品;以电磁信号方式记录的密件、密品,必须以彻底销磁、覆盖、粉碎等方式销毁。
第九条 一旦发生泄密事件,不准隐瞒,要立即报告。发现他人泄密应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保密部门。拾到密件、密品送交保密部门,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经市政协秘书长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