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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机关公文处理规则
作者:admin浏览:14980次时间:2008年5月22日

                                        市政协机关公文处理规则
                                 (2008年5月22日市政协秘书长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协抚顺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使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协机关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联系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包括发文办理和收文办理。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确保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文秘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市政协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报告。适用于向省政协、市委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二)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
(三)批复。适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四)决议。适用于经市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要求各级政协组织、政协委员贯彻执行的事项。
(五)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六)建议。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建议案。适用于经市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名义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
(八)通知。适用于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市政协规章制度和人事任免;要求下级机关办理,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召开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组织各种活动等。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情况等。
(十)规定(规则、细则)。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性的制度和措施。
(十一)函。适用于市政协机关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等。
(十二)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市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版头、秘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加“文件”两字组成。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排列在前。
(二)秘级。在眉首的左上角表明。秘级分:绝密、机密、秘密,并加“★”标识、份数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四)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度和序号组成。年度和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有需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居中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六)主送机关。为收受、办理公文的单位。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字体与正文一致。
(七)正文。公文的主体部分,用来表达公文的内容。
(八)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机关名称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印章。正式公文都应加盖机关印章。用印位置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
(十)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事项,以通过日期为准。
(十一)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同时送其它机关的,在抄送栏中标注。
第八条 机关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左侧装订。标题用2号加粗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抄送机关用5号宋体字,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用4号宋体字。每页正文一般排22行,每行排28字。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九条 机关行文应当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
第十条 机关行文按照文种分类,视内容性质和分发范围,使用相应的公文版头,编相应的发文字号:
(一)市政协党组行文,用《中共抚顺市政协党组文件》版头,编“抚协党组”代字。适用于向市委报告或请示工作,发布市政协党组决定等。
(二)政协抚顺市委员会行文,用《政协抚顺市委员会文件》版头,编“抚协”代字。适用于发布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就重要问题向市委请示或报告工作。
(三)市政协办公厅行文,用《政协抚顺市委员会办公厅文件》版头,编“抚协办”代字。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或汇报工作;各专委会报送市委或市政府重要的调查、视察和考察报告;处理机关日常事务。
(四)市政协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通过的建议案,用《政协抚顺市委员会建议案》版头,编“抚协建”代字。
第十一条 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省政协、市委、市政府行文,一般应主送一个机关,如需报送其它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要克服“一文多送”的现象。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机关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委、市政府机关行文。除领导人直接交办或者指定索要的公文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领导个人行文。
(二)机关各部门起草或代拟的请示、报告事项,须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报请秘书长批示,以办公厅文件发出。
(三)机关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四)机关各部门与省政协对口部门、市直对口单位和县区政协联系工作,可以本部门发函。如需正式行文,应履行签批手续。
第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它机关,应以抄送形式。
第十三条 机关各部门以办公厅名义对上级和外单位行文,在呈请有关领导审批后,正式发出之前,均须送秘书处办理校核、编号手续。
第十四条 对明显不符合行文规则的公文,一律退回报文部门。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十五条 公文办理包括公文的发文办理和收文办理。
第十六条 发文办理是指市政协机关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登记编号、校对、缮印、用印、装订、发送、立卷、归档等程序。
(一)拟稿。要求文句通顺简练,标点正确,呈送领导签批前必须誊清。文中涉及到其它部门的事务,应事先与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商。文稿拟定后,还应在拟稿封面相应栏目内写明文件标题,发送范围(主送和抄送)、拟稿人、打印份数等,然后再送领导审核。
(二)审核。文稿的审核,目的是把好公文政策和质量关。重点是:发文方式、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规范。市政协委员会文件,由秘书长审核,其他文件由拟稿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签发。文稿经审核后,由拟稿人根据文件性质和涉及内容,分别送有关领导审定签发。市政协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市政协委员会文件、市政协建议案,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办公厅文件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机关各部门发的函由部门负责人签发。
(四)登记编号。文稿经签发后,需编号的,交由秘书处统一登记、编号。
(五)校对。文件的校对工作,由拟稿人负责,校对人要在最后校对清样上签署“付印”及其姓名,未经审核和签发人同意,校对人员不准擅自改动文稿内容。付印的清样,由秘书处进行版面、格式把关,对发文字号、标题排列、字型字距、落款、成文日期、主送机关、公文版记等作校核,并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方可打印。
(六)缮印。经过审核、签发、编号后的文稿,由秘书处安排打印室打印。未经办公厅同意,不得在外打印文稿。
(七)用印。除会议纪要和印制有特定版头的公文外,公文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由秘书处负责登记用印。
(八)装订。文件的装订由秘书处和起草文稿部门共同负责。装订要做到整齐美观,防止漏页、重页、倒页现象。
(九)发送。主要由秘书处负责,起草文稿的部门要积极协助。急件可直接派人派车送达,收件人应在收件单上签名。
(十)立卷。机关发出的公文,均要连同领导人签批的拟稿封面、原稿、公文正文及附件整理立卷。
(十一)归档。机关各部门要按归档范围和要求,将需立卷的案卷于每季末移交档案室。
第十七条 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承办、催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一)签收。外来文件、电报、资料、信件等由秘书处签收,按程序办理。领导同志一般不阅批未经办公厅处理的公文。
(二)登记。公文签收后,由秘书处文秘人员分类登记并附公文处理标签,送分管主任签署阅办意见。登记中要将办件、阅件和简报分开,避免该办的信件漏办。机关各部门要将需要领导阅知或在机关传阅的文件及时转交秘书处办理。
(三)分发。对不需办理的阅件和简报,按其内容分送有关领导同志和部门阅知。
(四)拟办。对需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厅主任认真阅文后及时提出拟办意见。
(五)批办。办公厅对来文提出拟办意见后,秘书处要及时送领导同志批办。经领导批办过的公文,要及时送有关部门处室办理。
(六)承办。有关部门、处室接到交办的公文,应贯彻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不得延误、推诿。办理完毕后,应及时逐级向交办领导报告办理结果,并在公文处理标签上注明办理结果,将文件退秘书处存档。
(七)催办。公文处理应建立催办、查办制度。由办公厅秘书处签收。登记后呈送领导批办的公文(包括领导同志批示件),由办公厅负责催办。以其它方式交办的公文,由交办部门负责催办。以便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
(八)传阅。对需要传阅和送阅的文件,文秘人员要按照办公厅主任签发的传阅意见和来文发送范围迅速传阅。文件传阅时不得擅自抽出或复印,需要时应办理借阅手续。
(九)立卷。对办理完毕并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领导批示等,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立卷。
(十)销毁。对于没有存档价值和查考必要的公文,经主管领导批准,可按保密制度的规定定期销毁。
第六章   公文管理
第十八条 市政协机关公文由办公厅秘书处统一管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发给个人。秘书处应切实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既发挥公文效用,又有利于公文保密。
第十九条 发至研究室、各专委会、机关党委的文件,须由专人妥为保管。
第二十条 上级机关下发的绝密、机密、秘密文件和密码电报均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二十一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应使用蓝黑色或碳素墨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政协办公厅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办理工作,秘书处具体负责日常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市政协秘书长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