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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抚顺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浏览:94298次时间:2021年12月14日


(1996年1月16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抚顺市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抚顺市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2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抚顺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11年12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抚顺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9年6月2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抚顺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抚顺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加快推进抚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服务。

第四条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市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市政协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抚顺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与中共抚顺市委(以下简称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在市政协网站上公开提案和提案办理信息,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一)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和市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接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省内外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交流情况,提高提案工作水平;

(十三)加强与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全市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的提出以“提案不在多而在精”为导向,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五)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条提案可以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其他形式协商议政的成果,按要求转化为提案,也可以通过委员履职移动平台提交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明令禁止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超出人民政协履职范围的;

(十二)本市没有管理权限的;

(十三)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所提建议滞后的;

(十四)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五)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办理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提案者,视情以委员来信、社情民意信息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者参考;提案者也可撤案或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九条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召开提案交办会议,集中送交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送交有关单位承办。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委员会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沟通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别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承办提案的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有关国家机关、各县(区)委、县(区)政府、中省直有关单位和有关人民团体等,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增强提案办理实效,提高提案采纳落实率。

(二)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签发,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送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应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并案提案,办理复文应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应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应寄送联系人。市委、各县(区)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应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中省直有关单位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应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应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五)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

(六)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

第二十二条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以及提案承办单位的联系,随时了解和掌握提案办理情况。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办复的提案,应当及时督办。

第二十四条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五条重点提案遴选,提案委员会要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经主席会议审定的市政协重点提案,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阅示,由市级领导领办,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对重点提案进行督办;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重点提案应由市委办公室督办。

第二十七条重点提案督办,提案委员会要提出督办具体方案,报请主席、副主席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重点提案督办可以采用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专题调研、实地考察、走访评议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二十九条主席会议集体督办重点提案,主席、副主席督办重点提案,纳入市政协年度工作安排,由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督办重点提案,由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每年第四季度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听取市政府系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案办理情况通报;市党群系统书面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一条对于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承办工作者,市政协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准确,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三十三条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做不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四条先进承办工作者的评选条件为:

(一)对待提案办理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二)工作有思路、有举措、有创新,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业绩突出。

第三十五条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工作者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或者提案者自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推荐;先进承办工作者由承办单位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七条各县(区)政协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