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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抚顺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浏览:116510次时间:2020年12月30日

(2008年6月12日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主席会议通过,2018年5月21日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抚顺市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参照《政协辽宁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抚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及“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不断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而服务。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传达贯彻中共中央、中共省委、中共市委和全国政协、省政协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

(三)审议本届市政协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四)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中共辽宁省委、中共抚顺市委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要求,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五)对中共抚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事关抚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要人事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建议或建议案。

(六)审查以市政协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抚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七)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决定会议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八)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九)审议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十)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一)研究涉及市政协全局性的工作,对市政协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县区政协的工作。

(十二)协调市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厅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市政协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应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市政协文件或市政协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视会议内容和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