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日市政协十一届主席办公会议通过,2018年5月21日市政协十三届主席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抚顺市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委员联络委、各专门委员会主任组成,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第三条 主席办公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领导和组织市政协机关为常务委员会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服务。
第四条 主席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 传达贯彻中共中央、中共辽宁省委、中共抚顺市委和全国政协、省政协的重要会议精神及与市政协机关工作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领导机关各部门贯彻实施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的决议。
(三)审议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的事项和文件。
(四)讨论确定召开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会组织的专题协商会、座谈会及其他重要活动的准备工作。
(五)组织机关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界人士及县区政协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听取机关各部门工作情况的汇报,讨论和决定机关事务和重要日常工作。
(七)协调和处理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 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主持,或由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主持。
第六条 主席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具体日期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常务副主席确定。
第七条 主席办公会议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经秘书长汇总,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办公会议通知(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办公厅一般提前1-2天向与会人员发出。会议文件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开会时在会场摆放。重要报告和制度性文件,须提前送与会者阅知。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第九条 对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文件起草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在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
第十条 主席办公会议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确定的事项,共同遵守,按分工负责落实。各部门要及时传达主席办公会议精神,确保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贯彻。
第十一条 主席办公会议须作记录,视会议内容和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纪要由会议主持人或秘书长签发,送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委员联络委、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及市政协所属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市政协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