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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抚顺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试行)
来源:市政协研究室浏览:41876次时间:2022年7月26日

(2022年7月25日政协抚顺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和《政协辽宁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结合政协抚顺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途径,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各县区政协及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工作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通过《抚顺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建言快递》等渠道,向省政协研究室、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广泛汇集、反映社情民意,为抚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体现统一战线特色,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问题导向。

第六条  政协委员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主体,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要以“站位高、切口小、内容实、报送快”为标准,积极撰写高质量的社情民意信息。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纳入年度履职考核范围。

第七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市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在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双月协商会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团结联谊等工作中,收集、整理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各专门委员会要组织、指导所联系的委员撰写社情民意信息,并对委员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完善、统计,向市政协研究室报送,信息采纳和办理结果向委员反馈。

第八条  市政协研究室统筹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工作。主办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刊物,根据社情民意信息内容确定报送范围。涉及全省、全国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通过《抚顺政协社情民意信息》报送省政协研究室,供《辽宁政协信息》选择参考;事关我市党政关切、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建言快递》直报市委、市政府,供党政领导决策参考。

第九条  加强与省政协研究室的联系,正确把握省政协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总体要求,并按其要求组织报送社情民意信息稿件。

可根据工作需要,在若干乡镇、街道中,设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直报点,扩展信息来源。

第十条  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跟踪反馈与成果转化,不断健全完善反映社情民意信息闭环工作机制。

市政协研究室要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信息批示、采纳、办理、反馈情况。对于党政领导批示的信息,可视反馈情况,通过电话咨询、公函问询、实地调研、组织会议等形式进行跟踪问效,联合信息撰稿人、信息报送单位开展民主监督,提升信息成果转化质效;视情形成《建言快递》承办单位办理落实情况专项报告。

第十一条  增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保密意识。编发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刊物,应严格履行签批程序,按范围发送。社情民意信息领导批示和反馈落实情况呈市政协班子成员传阅,向信息撰稿人或信息报送单位反馈。未经同意,不得复印、转发、宣传社情民意信息领导批示件。

第十二条  加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网络建设,为政协委员、市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县区政协,以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直报点等,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传递渠道,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县区政协,以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直报点,应指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

第十四条  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开展信息交流研讨活动,为更好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政治坚定、善于思考、参政议政热情高、文字表达能力强的社会代表人士为市政协特邀信息员,以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发放聘书。

第十五条  提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定期通报各报送单位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选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以政协抚顺市委员会名义表彰。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协研究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