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0日市政协十一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2014年12月23日市政协十二届九次常委会议修订,2018年12月25日市政协十三届四次常委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抚顺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政协辽宁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抚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政协抚顺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为推进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抚顺,促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市政协的会务,在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市政协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市政协主席(以下简称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组织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共中央、省委、市委的重大决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协商决定下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讨论市政协换届的其他重要事项,协商决定本届市政协增加或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三)召集并主持市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四)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本届市政协是否缩短或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缩短或延长任期;
(五)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辽宁省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全省性的决议;
(六)执行市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完成决议规定的任务;
(七)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重要建议案或建议;
(八)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增加或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市政协全体会议决定;
(九)根据秘书长提议,任免市政协副秘书长;
(十)决定市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市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二)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十三)授权主席会议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专题议政性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举行;必要时可临时举行,增加举行次数。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一般于会前一周左右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决定举行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市政协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学习讨论中共中央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协商讨论市委和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四)审议重要的建议案、建议、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制定年度协商计划。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市政协常委的各县(区)政协主席和市政协机关局级干部列席。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住抚顺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和有关的市政协委员、市党政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列席。也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会议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还可邀请各县(区)政协和市政协委员发言。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席会议,并按会议议题做好有关准备。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按规定程序请假。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
(一)专题座谈会不定期举行。
(二)专题座谈会的议题和召开的日期,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决定,也可由秘书长根据常务委员的建议提出,报请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决定。
(三)专题座谈会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四)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均作记录,一般应作新闻报道。根据需要,可编发会议纪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及时报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
第三章 文件审批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建议、意见与批评和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协文件或办公室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