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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抚顺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浏览:114441次时间:2020年12月30日

(2008年6月20日市政协十一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2014年12月23日市政协十二届九次常委会议修订,2018年12月25日市政协十三届四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抚顺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政协辽宁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抚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市政协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全市各族、各界人民群众的团结,促进抚顺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推进抚顺的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工作原则,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的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市政协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可缩短或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选举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协商讨论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及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讨论并通过会议提出的建议案,本会的重大工作原则、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根据主席会议提议,常务委员会在全体会议召开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通过增补委员名单;

(四)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五)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六)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由主席会议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选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通过市政协的全体会议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市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其他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活动组、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按界别分成若干小组。小组会议由小组召集人主持,小组召集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二条  联组会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或代表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参加联组会的各委员小组推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领导同志,市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同志,正市级老领导出席会议的开幕式和闭幕会;邀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听取委员大会发言;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参加小组会议,听取委员讨论“两院”工作报告;邀请往届市政协主席、常务副主席、党组副书记,不是市政协委员的住抚顺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没有市政协委员的市委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也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

第二十五条  在全体会议召开前举行新闻发布会。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发言,均邀请记者采访;分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按规定程序请假。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七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活动组、委员讨论组或联组均可提出提案。提案的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可选择若干提案作为重点提案协商办理。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市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换届年会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五章  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每届政协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建议人选名单(草案)由主席会议讨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定后提交全体会议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会议集中各委员小组讨论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三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其他各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