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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作者:admin浏览:16992次时间:2008年5月22日

                                          市政协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2008年5月22日市政协秘书长会议通过)
      第一条   总则
    1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协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机关档案包括市政协及市政协机关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全部档案。
   第二条 档案管理的基本任务 
      1 、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各类档案的齐全完整与安全。
    2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完善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3 、收集、整理、保管全机关文书档案及有关资料,收集保管机关音像类、照片类和会计类档案,指导音像类、照片类和会计类档案的收集和整理,保证入室档案的规范性和质量。
    4 、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搞好档案编研,并积极主动地提供利用。
    5 、组织对室存档案的移交、鉴定工作,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处理意见,办理销毁审批手续。
    第三条 归档范围
    1 、市政协全体会议材料、简报、录音和照片等资料。
    2 、市政协党组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记录、纪要。
   3 、具有保存价值的往来文书(包括市政协和办公厅、机关党务工作等内部文件)。
    4 、各类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5 、各类调查、视察报告、政协会刊、社情民意信息等材料及影像资料。
      6 、市政协委员的提案。
    7 、市政协大事记。
    8 、市政协机关的请示和上级机关的批复。
    9 、会计档案,包括帐簿、凭证、报表等。
   10 、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   归档时间
    1、文书档案:一般应在次年 6 月末以前立卷归档完毕。各部门应于每季末将应归档文件和资料整理后移交档案室。
   2 、声像档案:每次会议、活动结束半个月内整理完毕,交档案室归档。
   3 、会议档案:应在次年 3 月末以前整理完毕,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五条   归档要求
    1 、凡属归档范围的各类文件资料,必须收集齐全、完整,由档案室统一管理,包括参加上级机关或外单位召开会议带回的应归档的文件资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或拒绝归档。
   2 、凡应归档的文件资料,应明确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的人员。
   3 、归档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要严格按照《归档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规范整理。
   4 、文件资料(含音像资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履行签字手续。
   第六条   档案保管
    1 、机关设立专门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市政协各门类、载体的全部档案和有关资料。
   2 、档案室要加强保护措施,做到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虫等。
   3 、档案室内档案柜架要排放有序,档案按不同门类、载体分别存放。同一门类档案按保管期限、年度、问题的次序排列。档案柜要放置指引卡。
   4 、建立档案资料收进、移交登记簿,并及时登记。对室存档案的保管状况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改进和补救措施。
   5 、保持档案室整洁,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杂物。
   6 、销毁失去保管价值的档案,应经市政协机关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登记造册后,到指定地点销毁。
   7 、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七条 档案利用
   1 、机关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室藏档案情况,了解机关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求,积极为各部门提供利用档案服务。
   2 、利用档案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利用者要爱护档案资料,不得随意折叠和圈划,严禁拆卷、涂改、增册和抽页。
   3 、查阅档案一般在档案室内进行,如确需借出使用,应经领导批准,办理借阅手续,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 3 天,归还时清点无误,方能签收。
    第八条 管理职责
    成立机关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机关档案工作。办公厅分管主任主管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秘书处长协助分管主任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机关日常档案管理工作。
    本制度经市政协秘书长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