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5日政协抚顺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通过,2024年12月18日政协抚顺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规范政协抚顺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辽宁省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抚顺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抚顺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统一部署、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重点提案应是反映情况准确、分析问题深入、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提案,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全市中心工作,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二)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市委、市政府决策和全市长远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
(四)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决策部署,执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中共抚顺市委(以下简称市委)、抚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等情况,提出的监督性意见和建议;
(五)对党政机关提高工作效能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第四条 重点提案从当年立案提案中遴选,总量为立案提案总数的10%。其中,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界别、委员小组或联组的重点提案数量,原则上不少于重点提案总数的40%。在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工作中,对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本组织名义在政协提出的提案予以重视和安排。
第五条 重点提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遴选:
(一)推荐。市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提案委员会根据立案情况确定推荐名额,及时沟通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做好推荐工作。
(二)初选。政协提案交办会后,提案委员会组织召开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有关承办单位参加的市政协重点提案遴选协商会,对各方面推荐的重点提案进行协商,研究确定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草案)。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草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后,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承办单位意见。
(三)审定。市政协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草案),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四)闭会期间立案提案的重点提案遴选工作,由提案委员会参照上述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的重点提案,报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阅示,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各选一件领办,其余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进行督办。
第七条 重点提案采取视察、调研、提案办理协商会、走访提案承办单位、办理复文“回头看”、报送《重点提案摘报》等方式进行督办。市政协主席、副主席选定的督办件,由主席、副主席指定相关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督办活动应邀请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参加,可视情邀请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界别委员、专家学者等参加,具体督办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由各牵头督办的专门委员会与提案承办单位协商确定。
(一)以专题调研或视察方式开展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督办情况可以调研报告、视察报告或《重点提案摘报》等形式,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以提案办理协商会方式开展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督办情况可以《重点提案摘报》或市政协办公室文件方式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以走访提案承办单位、办理复文“回头看”方式开展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督办情况可以市政协办公室文件形式反映。
(四)重点提案中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可以《重点提案摘报》《重点提案办理相关情况的报告》等方式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第八条 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关于重点提案的批示情况,各牵头督办的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由提案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告知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
第九条 重点提案一般应在6个月内办复。对于未能按期办复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对于办理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要跨年度办理的,视情组织跟踪督办。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及牵头督办的重点提案应及时将督办情况向提案委员会反馈,由提案委员会汇总后向主席会议、主席办公会议或主席、分管副主席汇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实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