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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物业小区消防通道建设与管理的建议
作者:抚顺市政协浏览:14483次时间:2015年11月24日

抚顺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16号提案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城市居民住宅逐渐向集中化发展,各种小区物业也应运而生,给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了一定条件,私家车辆的迅猛增长,导致停车位紧张的矛盾凸显。现实生活中,由于多方面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管理不到位、消防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等等问题,造成了现有的各式生活小区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许多火灾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尤其是小区消防通道设置不规范,堵塞占用现象严重,直接影响火灾扑救。

        一些小区地下车库闲置,小区内车辆大多停在路面上。尤其是弃管小区和没有物业的小区,情况更为严重。有些小区内禁止停车,小区外的路面上却停满了业主的私家车。既挤占了公共交通通道,也阻塞了消防通道的正常通行。有的物业小区设置了消防通道禁止停车的指示标志;有的小区设立了禁止停车的栅栏,但通道处总是有个别车辆违规的停放在那里,我行我素。虽然有些小区设置了消防通道,但由于消防通道被违规停放的车辆占用,又或者因长时间不运行、不维护,导致突发火灾时消防通道无法正常使用,以至于延误了火灾扑救的严重后果。

建议:多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逐步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1、完善立法,制定消防地方法规,对违规在消防通道内停车的处以重罚,并由公安交警部门强制将车辆拖离现场。

2、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高物业管理人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与法制观念。要想做好小区物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中人的意识是关键,是首要因素,消防部门应经常深入小区中,大力宣传消防安全,使人民群众了解什么是消防,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在潜移默化中做到家家了解消防,人人注重安全。

3、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消防安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职能,针对现实小区物业快速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加大检查力度,应定期定人对小区物业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积极主动地介入,引导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合格不予验收;同时,消防部门应积极地指导小区物业管理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安全管理措施,尤其是灭火预案、疏散预案,协助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好必要的灭火、疏散演练,以便在发生险情时,能有条不紊地进行火灾扑救,安全疏散,使消防部门与小区物业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小区物业安全管理工作步入正轨,尽可能地减少火灾隐患、不安全因素的存在。

4、小区屋业必须纳入区域管理,形成统一化、系统化管理现实中小区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还是在于其中的管理人员,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就要求小区物业的管理必须纳入区域管理,也就是说,与管理人员应签订责任状,定人定片区进行管理,同时,制定出相应的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对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016号提案的答复

 张玉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物业小区消防通道建设与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案中提到的抚顺市各小区消防通道设置不规范,堵塞占用严重的现象确实非常严重,造成上述情况的各种原因也是客观存在的。您的建议也非常符合实际,也给我们消防部门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下一步支队将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在建筑工程审核、验收中,加强对开发商在小区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的监管,力争在国家建筑规范要求上限把关,从源头上避免出现问题。

二是配合近期消防法的修订和辽宁省消防条例的修订,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存在的问题,力争在法律更加完善,操作更加具体,更加切实可行。

三是在警种合作上,加强与交通管理局的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占用堵塞公共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

四是在监管上密切联系派出所做好网格化消防安全工作,对辖区物业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指导物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屡教不改的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业主,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法律条款

承办单位:抚顺市公安局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